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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黄金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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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
编辑委员会:栾政明、刘占国、王振华、范小强、姜学明、孙晓勇、田海晨
执行编辑:田海晨、李敏
联系方法:田海晨  18612310991  15910623062@126.com
     李 敏  18500330013  18211149350@163.com
 

说 明
 

  本汇编是由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与能源部律师团队整理并制作的关于中国现行黄金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归纳总结。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2006年设立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每年以超过150家的速度跻身于北京1400家律师事务所前50名,是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发起单位。栾政明律师任自然资源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以矿业法律服务为核心,秉承专业、前瞻、执着、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在矿产能源、基础设施、不动产等领域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近年来,雨仁律师团队聚焦矿产能源行业,为中国黄金、山东黄金、紫金矿业、华电香港、黑龙矿业、中国电工集团、建龙矿业、辰信矿业集团、北国投、中广核、保利集团、百勤油服等国有及民营上市矿业集团,在国内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菲律宾、柬埔寨、俄罗斯、吉尔吉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罗马尼亚、赞比亚、利比里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矿业投资并购活动中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
  该汇编采用的编辑方式为二分法:即从“中央”和“重点采金省份”两个层面对现行的黄金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概括。
  另因本版本为提供给客户的技术产品样本,故在内容方面不甚详尽。如需提供完整版本,请致信联系邮箱,我们将竭尽所能为您提供优质并高效的矿业法律服务!
  矿产能源部法律团队核心律师:栾政明、刘占国、王振华、范小强、姜学明、王志华、张振利、霍志剑、孙晓勇、田海晨、萨莎、李敏等
 

目 录
 

第一部分 中央层面


黄金矿山管理及开采黄金矿产批准
  黄金企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1992
  冶金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1994)冶黄字第485
  地质矿产部关于黄金矿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 2003发改委令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厅原【2008】88号
黄金企业税负政策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征收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510号
  财政部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3]456号

黄金行业的开发管理政策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国发(1988)75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0〕21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矿开采粉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1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30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原[2012]531号
 

第二部分 重点采金省份层面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黄金、建材、石材、水泥及散装水泥、电工电气及仪表、石油装备、煤炭机械、煤化工、焦化等9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第四批)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3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1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1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矿开采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2〕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6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54号文件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79号
河南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豫工信〔2009〕2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黄金行业管理体制的通知 豫政办〔2012〕6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土资办发〔2012〕37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勘探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3〕3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豫政办〔2013〕6号
江西省  
  有色(含黄金)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江西省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赣安监管安健字〔2012〕25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2〕209号
云南省  
  云南省工信委原材料处(云南省黄金管理局)职能  
  云南省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申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文山州隆兴矿业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通过或变更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的通报 云工信原材〔 2010〕78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2〕234号
内蒙古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3〕17号
甘肃省  
  关于印发《甘肃省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安监安健[2011]264号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资料报送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甘国土资矿发〔2012〕9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8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22号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关于在全省冶金、水泥、建材、金矿开采、木制家具、石棉矿山等行业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整治的通知  甘安监安健〔2013〕96号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闽政〔2009〕9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09〕248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3〕16号
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1997〕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黄金工业总公司(湖南省黄金管理局)进一步深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2号  
  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5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18号
陕西省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调查我省黄金矿山生产企业保有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120号
安徽省  
  安徽省申报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暂行)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黄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黄金局《关于加快转变我省黄金工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十二五”整治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皖政〔2011〕1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2〕4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国税发〔2012〕90号
河北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北省地矿局第五地质大队与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在柬埔寨桔井省松博县宝岛地区进行金矿地质预查项目的通知 冀发改外资〔2012〕1282号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 200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2〕138号
贵州省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  
  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安监职安健〔2011〕19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5号
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黄金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黄金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3〕9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3〕12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省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1号
 

中央层面黄金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

 

 黄金企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1992年4月14日国家黄金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金企业生产能力的管理,全面、准确地统计和掌握行业和企业的生产能力,科学、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潜力,切实编制好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时调整行业结构和布局,促进黄金工业稳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金企业生产能力管理主要包括:黄金矿山(分矿)、黄金冶炼厂、独立氰化厂的生产能力注册;生产能力(包括设计能力、新增能力、查定能力、衰减能力、消失能力)的确认程序和审批权限;变更条件、生产能力的统计填报方法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金行业的各级管理部门和具有固定生产能力的黄金企业,以及非黄金行业具有合法生产权利以生产黄金为主的企业。


第二章 生产能力注册

  第四条 黄金行业具有固定生产能力的企业以及非黄金行业具有合法生产权利的以生产黄金为主的企业,不论形成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何处及生产能力的大小,必须进行生产能力注册。
  第五条 中央直属企业在国家黄金管理局注册,地方黄金企业在省级黄金管理部门注册并报国家黄金管理局备案。各级黄金管理部门应掌握本地区黄金企业的能力注册情况。企业及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注册的生产能力指标的真实性负责,负责注册的管理部门在注册企业生产能力时应认真核查,发现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符时,责成其改正后注册。
  第六条 注册生产能力时,由黄金企业按照以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得到确认的生产能力指标填写《黄金企业生产能力注册表》(见样表一),一式四份,经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平衡后,报省黄金管理局(公司)或国家黄金管理局注册。(详见填报说明)。
  第七条 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得到确认以后企业应填写《黄金企业生产能力注册续表》(见样表二),并按注册表的上报程序报有关管理部门。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进行生产能力注册。因其它原因引起生产能力变化时,应在得到确认以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注册登记。
  第九条 具有两个以上独立采、选系统的黄金矿山,除了注册矿山总生产能力外,还必须分别以独立的采、选系统为单元进行生产能力注册。即岩金矿山以独立的选厂、坑口或露天采场为单元分别注册,砂金矿山以一条采金船或一个露天采选场为单元分别注册。
  第十条 生产能力一经注册,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没有得到确认生产能力变更批文的情况下,都无权对《注册表》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更改。
  第十一条 企业关闭及生产能力消失以后,《注册表》应及时存入管理部门的企业档案。
  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的注册工作,统一由黄金管理部门的计划口负责和协调。


第三章 变更生产能力的确认程序

  第十三条 由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形成新增生产能力而导致企业生产能力变化时,新增生产能力以管理部门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不需重新组织确认和审批。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改动。特殊情况下,建成能力与设计能力不符时,由原设计部门提出变更理由和意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得到确认。
  第十四条 查定生产能力、衰减生产能力、消失生产能力的确认程序是:
  1、首先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填写《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申报表》(见样表三),连同申请报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确认生产能力时,由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第四章规定的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
  2、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申报表》及下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最终决定是否需重新确认企业的生产能力。
  3、如需重新确认企业的生产能力,在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成立核查小组,对企业生产能力进行核查,并填写《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确认表》(见样表四),由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也可委托下级管理部门组织核查,由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凡是符合《黄金矿山采矿技术管理规定》第九章“矿山闭坑(矿)技术管理”和《岩(砂)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的要求,需要闭坑的黄金矿山或分矿,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填报的《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申报表》和已被批准的闭坑报告直接审批确认,不需另行组织核查。
  第十六条 生产能力核查小组的主要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原设计单位、原提交地质报告的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及企业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 变更生产能力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中央直属黄金矿山及地方所属的规模在200吨/日以上或产金能力在320千克/年以上的地方黄金矿山,原则上由国家黄金管理局组织核查并审批,也可委托省级黄金管理部门组织核查,由国家黄金管理局审批。其它规模地方黄金矿山由省级黄金管理部门组织核查并审批。
  第十八条 中央直属企业及处理量在50吨/日以上(含50吨/日)的黄金治炼厂、独立氰化厂,由国家黄金管理局组织核查并审批,其它由省级黄金管理部门组织核查并审批。
  第十九条 符合《黄金矿山采矿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闭坑要求的黄金矿山,消失生产能力由闭坑(矿)报告的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章 申报变更生产能力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查定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企业设计达产期以后,由于非管理方面的原因,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达不到建设能力或原确认的能力,其降低幅度达到原能力的30%以上,且在这种状况下连续生产三年以上(含三年)。
  2、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超过建设能力或原确认的能力,其增长幅度大于建设能力或原确认的能力的30%,且在这种状况下连续生产三年以上(含三年)。在这种情况下,如企业未申报变更生产能力,上级管理部门有权对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查确认。
  3、由于历史原因,企业没有明确的生产能力指标。
  4、由于偶然事故或自然灾害,企业的主要工业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使企业的生产能力下降幅度超过原能力的30%,且在短期内无法恢复。
  第二十一条 申报消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处在服务年限末期或超过服务年限的企业(包括分区或分点),其实际规模或产金生产能力衰减到以下程度:
  大型矿山    原能力的20%以下
  中型矿山    原能力的25%以下
  小型矿山    原能力的33%以下
  非矿山企业   可比照黄金矿山的标准。
  2、按照《岩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附则四“岩金矿山储量管理规定”或《砂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第八章“砂金矿山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储量核消的规定,地质资源枯竭,保有储量无法维持继续生产,且闭坑报告已被审批的黄金矿山(分矿)。
  3、由于偶然事故或自然灾害使企业遭到严重破坏而无法恢复生产。
  4、由于国家其它工业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的需要以及其它有关原因需停产关闭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申报衰减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源濒临枯竭或资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连续三年以上无法达到原确认的生产能力,并符合《岩(砂)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中有关储量核消的规定。
  2、由于其它非管理方面的原因,企业连续三年以上无法达到原确认的生产能力。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且规模或产金能力衰减幅度达到如下程度方能申报衰减生产能力。
  大中型矿山    衰减幅度大于原能力的30%
  小型矿山     衰减幅度大于原能力的50%
  非矿山企业    衰减幅度比照黄金矿山的标准。


第六章 生产能力的统计与填报

  第二十三条 统计报表中的各种类别的生产能力,必须按企业注册的生产能力填报。有时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与注册的生产能力不符,但在尚未得到变更确认以前,仍按注册的生产能力填报。
  第二十四条 填报某一时期的新增生产能力时,应按本期内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所形成的并得到确认的生产能力填报,不能把本期内衰减能力和消失能力冲消后,作为新增生产能力填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只有采矿能力或只有选冶能力时,不能按综合生产能力填报,只能按采矿能力或选冶能力填报。当具有采矿能力的企业与具有选冶能力的企业之间有比较稳定的供求关系时,可作为一个综合生产能力填报。
  第二十六条 采矿能力和选矿能力相平衡的黄金矿山按综合生产能力填报。当企业采选能力不平衡时,按二者间较低者填报综合生产能力,并分别注明采矿能力和选矿能力。
  第二十七条 填报副产品的生产能力时,只填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
  第二十八条 黄金企业的生产能力统一用两个指标表示:一是以单位时间内产金数量表示;二是以单位时间内采、选、冶综合处理量表示、统一使用如下单位:
  岩 金      产金能力    千克/年(万两/年)
           规  模     吨/日(万吨/年)
  砂 金      产金能力    千克/年(万两/年)
           规  模    万立方米/年(升或立方米/时)
  冶炼厂(氰化厂) 产金能力    千克/年(万两/年)
           规  模     吨/日(万吨/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内容与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黄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冶金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冶黄字第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局(公司)、地质矿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加强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维护黄金矿产开采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的黄金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现将依法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凡申请开办黄金矿山企业,均要按《关于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国金地字[1990]第39号)和《关于印发<开办黄金矿山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4]冶黄字第056号)的规定,到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黄金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领取《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
  二、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企业领取《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后,再据此进行矿山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申请开办黄金矿山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由冶金工业部批准开办的黄金矿山企业,应到地质矿产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部门批准开办的黄金矿山企业,到规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企业凭《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和《采矿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五、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的黄金矿山企业和从事开采黄金矿产的单位,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后,按通知要求,到规定的审批发证机关重办或补办相应手续。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及由无审批、发证资格的机关和单位办理的证明、文件,一律无效。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地质矿产部关于黄金矿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地质矿产厅: 
  豫地字〔1995〕078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黄金虽然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但国务院对黄金矿产开发仅仅在审批上有别于一般矿种,开采黄金矿产,也必须按《矿产资源法》要求,领取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采矿权。《开采黄金批准证书》是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开办黄金矿山的凭证,取得《开采黄金批准证书》,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具有从事黄金开采活动的资格和权利,这一点在冶金部、地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1994〕冶黄字第485号文中已经明确,该文对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做了具体规定,请你厅认真领会其精神,搞好本辖区内的黄金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对于仅持有《开采黄金批准证书》从事采矿活动的矿山企业,应视为无证开采,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无证开采的处罚。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
(2003发改委令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矿产开采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采黄金矿产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可开采。
  第三条 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文件;
  (二)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
  (三)建设依据地质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或地质储量报告的审批认定文件;
  (四)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五)当申请的矿界有争议时,应附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
  (六)采取股份制形式开采黄金矿产的,应提供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申请人开采黄金矿产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时,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效期按照下列矿山规模确定:
  (一)日处理矿石500吨以上的,有效期为15年;
  (二)日处理矿石100-500吨的,有效期为10年;
  (三)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限其在有效期满30日前,及时申请办理延续开采手续。
  第七条 当开采的黄金资源枯竭时,有关企业应当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第八条 《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严禁伪造、出租、出借、转让。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厅原【2008】88号)
 

  为进一步加强黄金行业管理,做好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行政许可工作,近日,我部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黄金行业主管部门下发了做好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如下:
  一、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6号)的要求,开采黄金矿产需经国家黄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根据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开采黄金矿产的均为非法开采。
  二、申请开采黄金矿产应符合黄金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项目核准、安全、环保、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与开采金矿资源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应符合《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6号)的要求。
  三、申报程序:开采申请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开采申请并填写《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县级以上黄金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分别在申请书的表格上签署意见;省级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初审意见的文件并报送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申请人开采黄金矿产的决定。
  四、过去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黄金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企业改制或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现有黄金生产企业重新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申报材料、程序与前述的要求一致,其中确认目前矿山保有金矿资源储量的文件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级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出具。
  五、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如实说明企业具有的资源、资金、技术、生产管理及相应人员等情况;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也可领取由我部统一印制的申请书。
  请各级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参照以上要求,认真做好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工作。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黄金管理局(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明确,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黄金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8〕10号)的有关规定,即“无论是独立从事矿石开采的企业,还是采、选或者采、选、冶联合企业,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按采出的原矿计征”。
  二、1998年2月起,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严格按国办函〔1998〕10号中的第五项规定交纳。
  请将此通知精神转发各有关矿山企业,并做好各有关方面的工作。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征收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财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的有关批示,经与国家经贸委研究,现决定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下述方案计征,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执行。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黄金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
式中,黄金矿产品销售收入=黄金矿产品销售数量×黄金矿产品单位售价。
  其中,黄金矿产品销售数量系指采选企业向冶炼厂销售的黄金矿产品数量和采选冶企业向银行销售的黄金矿产品数量。
  不同类型黄金矿山企业及不同矿产品的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分别为:
  采选冶联合企业(矿产品为合质金) 70%
  采选联合企业(矿产品为金精矿及其他选矿中间产品) 78%
  开采共伴生矿床的企业(综合利用的副产品) 70%
  开采砂矿的企业(砂金、合质金) 65%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原矿计征方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缴纳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原办法计征。
 

财政部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07号)


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加强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对黄金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关于黄金交易的品种
  1、标准黄金产品
  四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五种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2、非标准黄金产品除上述四种成色、五种规格以外的黄金产品。
  二、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
  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黄金交易所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并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未发生实物交割的,有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按实际成交价格向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免征增值税;如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是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在黄金交易所已成交的黄金从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提取黄金的行为。
  2、黄金交易所交易环节发生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应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成交价格为所提取黄金买卖双方按规定报价方式所成交的价格,不包括交易费、仓储费等费用,为准确计算所提黄金的实际成交价格,黄金交易所应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3、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黄金交易所开业初期,对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应按本单位的黄金实际使用量从黄金交易所的指定金库提取黄金。对没有按本单位黄金实际使用量而从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多提取的黄金,不得再向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存入黄金进行交易,包括黄金交易所开业之前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在本单位的库存黄金。
  4、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5、对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三、会员单位和客户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1、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应对在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对按取得的黄金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标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帐。对会员或客户从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发生实物交割)再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时,应计算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业当期帐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2、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金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现金实际成交价格/(1+17%)*17%。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申请印制<<黄金交易结算发票>>。
  2、会员单位和客户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会员和客户在黄金交易所所在地设在分支机构的,并由分支机构进行黄金交易的,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向黄金交易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五、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额*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单价小数点后保留四位。
  六、对会员单位和客户应按黄金交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计帐凭证进行财务核算;对买入方会员单位和客户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只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核算的凭证。七、会员单位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应凭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七、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加强对会员单位和客户的基础管理工作,会员单位的自营黄金交易与代理客户的黄金交易应分别进行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l+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
  四、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3]456号)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地质勘探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黄金矿山企业为增加黄金地质储量而进行地质勘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审核批复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黄金地质勘探规划。
  (二)择优扶持。
  1、地质资源条件优越,地质研究程度较高,已达到普查程度或已经开采证实的探矿项目。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并已初见成效且带有一定推广价值的探矿项目。
  (三)主要用于支持国家计划单列黄金企业集团的探矿项目。
  第五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管理黄金地质勘探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等支付的费用。
  (二)项目费:是指黄金地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动力费、人工费、运输费、维修费等。
  (三)其他费用:经财政部批准的与黄金地质勘探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助单位的选择

  第六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采取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3、具备工作所需的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八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申请与下达程序:
  1、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年度黄金地质勘探项目申报指南。
  2、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进行申报。中央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审核汇总所属企业项目,并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财政部;地方所属企业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财政部。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4、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黄金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报送财政部。
  5、财政部审核批复黄金地质勘探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财政部国库管理的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黄金地质勘探资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3年内不得申报黄金地质勘探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国发(1988)75号
 

  黄金矿产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当前大量的个体采矿者涌入黄金矿山和勘查矿区乱采滥挖,严重影响、干扰了金矿企业的生产和勘查矿区的正常工作,不仅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平衡,而且扰乱社会秩序,助长走私和倒卖黄金等非法行为,有的酿成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为了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
  二、对现在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采矿者,应当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限期收回。
  三、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等非法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对疏于管理,秩序混乱的矿区也要进行清理整顿。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以上各条立即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0〕21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证监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黄金市场在促进黄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黄金兼具金融和商品两种属性,大力发展黄金市场,有利于发挥黄金不同于其他金融资产的独特作用,形成与其他金融市场互补协调发展的局面,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深化金融市场功能,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应对危机的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黄金产业的发展,既有利于提高我国黄金产业竞争力,也有利于带动其他矿产资源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黄金产业稳步发展,形成了黄金勘探、开采、选冶、交易、投资、加工和零售完整的产业链条,黄金生产能力、加工能力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功能完善的黄金市场能够满足产业的融资需求和规避风险的需要,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向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有利于企业制定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
  我国居民有消费和投资黄金的文化传统,随着国民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黄金首饰、金币和投资性黄金的需求稳步增长。品种丰富的黄金市场,有利于拓宽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帮助投资者合理配置资产,提高投资收益,保障资产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发展定位
  统购统配政策取消后,我国黄金市场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业务、商业银行黄金业务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业务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形成了与黄金产业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未来黄金市场的发展,要服务于我国黄金产业发展大局,立足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着力发挥黄金市场在完善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建立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协调机制。要切实加大创新力度,积极开发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产品,丰富交易品种,完善黄金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市场功能,提高市场的规范性和开放性,促进形成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上海黄金交易所要尽快明确未来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改善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项制度,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发新的产品,丰富交易品种。按法规规章和市场需要调整会员结构,扩大参与主体范围。要认真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对会员的相关服务工作。要加强和改善交易、黄金和资金清算、合格金锭认证、黄金仓储及运输服务。要深入研究国内国际黄金产业和黄金市场的发展变化规律,切实发挥上海黄金交易所在促进产业发展,完善黄金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上海期货交易所要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管理风险的功能,不断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我国黄金风险管理市场健康发展。要围绕着市场功能发挥,不断完善黄金期货合约与业务规则,做深做细黄金期货,提升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能力。要不断提高市场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优化黄金市场投资者结构。支持黄金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运用黄金期货管理风险。
  商业银行要围绕黄金开采、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整个产业链条,切实创新金融产品,着力改善金融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成效,向黄金产业提供多方位的金融服务。结合产业和市场发展需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展实物金销售、黄金租赁、黄金远期和黄金期权等业务,丰富市场品种,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和规避风险的需要。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品交易。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黄金市场,扩大黄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三、切实加强黄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黄金市场系统建设。上海黄金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交易系统建设,加大创新力度,完善黄金市场体系。丰富市场交易模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提高黄金市场流动性。要加快灾备系统建设,完善备份系统。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系统,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健全完善黄金市场标准认定体系。结合我国黄金产业和市场发展实际,借鉴国际主要黄金市场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黄金市场合格金锭申请、认定、鉴定和检查制度,提高我国黄金市场认定体系的影响力,推动建立我国黄金市场标准认证体系。综合考虑国家资源战略,结合黄金产业特点,合理确定合格金锭金条入库企业。
  完善黄金市场仓储运输体系。综合考虑我国黄金生产和消费实际及黄金市场发展等因素,合理布局黄金交割库。统筹考虑商业银行和会员的经营成本,合理设定出入库费用和仓储费用。完善黄金运输服务体系,向市场提供快速低成本的运输服务。
  完善黄金市场清算服务体系。根据黄金市场发展需要,切实加强黄金账户服务体系建设,向市场提供更便捷的黄金账户和黄金实物清算服务,进一步完善黄金实物清算服务体系。借鉴国际经验,研究推动多种黄金账户服务。完善黄金市场资金清算服务。
  四、完善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支持体系
  加快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出台《黄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出台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加强对金融机构黄金业务的管理,引导并推动金融机构黄金业务稳步规范发展。
  落实黄金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对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的税收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研究推动完善投资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税收政策。
  研究扩大黄金市场实物供给渠道。结合我国黄金市场发展实际,根据市场需求状况,扩大有进出口黄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数量,推动市场创新,提高市场流动性。在市场化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黄金租借市场。
  切实做好黄金市场融资服务。对符合黄金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大型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扩大授信额度。要重点支持大型黄金集团的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切实做好支持大型黄金集团“走出去”的相关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放并购贷款,促进产业整合,实现集约化经营。结合黄金加工企业和零售企业的产业特点、生产加工周期,形成从流动资金贷款到货物销售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和存货抵押等方式,创新信贷产品,改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黄金质押融资服务。对黄金加工企业和零售企业遇到的信贷问题,银行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完善外汇政策。进一步完善当前黄金市场外汇管理政策。为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品交易,结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系统建设,允许开展黄金衍生品人民币报价的商业银行,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下,在境外对冲境内黄金交易头寸,并研究将开展黄金衍生品人民币报价交易所涉汇率敞口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境内平补的可行性。
  推动黄金市场对外开放。稳步增加上海黄金交易所外资类会员数量。研究推动允许境外合格金锭提供商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合格金锭。研究推动境外机构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交易。
  五、切实防范黄金市场风险
  加大黄金市场监管力度。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相关职责,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利益,促进市场规范协调发展。
  商业银行要加大风险控制力度。要制订相关业务规划,保证合规开展业务。要加强相关系统建设,切实保障交易安全。要根据各种业务特点和风险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中介机构要加强自律性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结合产品上线和系统建设等情况,完善交易、交割、清算和黄金账户服务等制度,保证各项服务的安全性。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市场风险。
  六、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成熟的黄金市场投资群体。加大对黄金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黄金市场的风险教育,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意识。市场主体要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黄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规范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严禁参与地下炒金活动。对参与地下炒金活动的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应予以严惩,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征信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矿开采粉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4月至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全国8个省(区、市)的41家金矿开采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测和调研。从检测调研情况看,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十分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为规范金矿开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有效控制粉尘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经过检测调研发现,金矿开采企业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粉尘浓度超标现象严重。所检测的95%的企业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了国家标准。其中采掘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57倍,呼尘浓度最高超标13倍;破碎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27倍;球磨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8倍。二是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所检测企业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超过50%,最低为55%,最高为95.5%,平均含量70.1%,由此导致矽肺病等职业病多发。三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问题多。不少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职业健康工作不重视,没有专门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多数流于形式、没有落实。很多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和警示告知义务,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未开展粉尘检测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等;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置之不理,没有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设施,有的甚至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一些企业选择没有相应资质的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没有考虑岗位职业危害特点、缺乏针对性,未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措施,体检覆盖率不高、应检未检现象较为普遍,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四是外包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管理问题尤为突出。很多金矿开采企业将一些工程特别是劳动强度大、粉尘危害严重的掘进工程等作业,外包给组织管理松散的施工队伍,导致施工人员在培训教育、个体防护、职业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期在粉尘严重的环境下作业,身体健康受到极大伤害。特别是近年来,金矿开采粉尘危害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2011年发生的甘肃省古浪县赴肃北县金矿打工的农民工尘肺病事件,造成173人罹患矽肺病,其中3人死亡;江西省修水县上衫乡近500名村民因开采金矿罹患尘肺病。这些事件不仅给广大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金矿开采粉尘危害的严重性和防治现状,认真开展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金矿开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
  各金矿开采企业要切实把粉尘危害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到车间、班组、岗位的全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根据企业实际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防尘设备设施,重点做好矿石开采点、粉碎点、转载点的防尘降尘,根据企业实际,采取以通风除尘、湿式作业为主,结合“密、护、革、管、教、查”等综合防尘措施,把生产场所的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凿岩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干式凿岩,从源头上控制粉尘的产生;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应采用喷雾洒水降尘或其他降尘措施;破碎机、粉碎机等产尘设备必须装设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采用除尘器除尘。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按时发放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接尘人员正确配戴和使用;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利用典型案例宣传粉尘危害的严重性,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要加强粉尘日常检测工作,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妥善保存检测结果。 要根据检测结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控制粉尘危害,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认真分析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切实加强金矿开采工程承包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管理
  金矿开采企业在进行采掘工程外包时,要对拟承包工程的单位资质、人员资质、技术装备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将采掘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管理,将其施工人员纳入本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对所有作业人员切实担负起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要按期足额向工程承包单位拨付职业健康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职业健康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工作。要加强对外包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粉尘危害防范意识;加强对外包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定期组织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外包施工人员配发符合岗位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的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或施工人员不佩戴防护用品的,要立即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和源头管理。所有金矿开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要求,认真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金矿开采企业已建项目,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要求,开展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对现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矿开采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保证防尘资金投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各级人员管理责任;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申报、监测、培训及健康监护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系统,坚持湿式作业;是否定期进行粉尘检测,并及时如实公布检测结果;是否为职工发放粉尘防护用品,并督促其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使用;是否为职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进行查处。
  此项治理工作从2011年9月开始。所有金矿开采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认真开展粉尘危害治理,到2012年8月底,粉尘浓度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粉尘危害治理不到位、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金矿开采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化服务。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工商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原[2012]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黄金是一种兼具商品和货币双重属性的特殊产品,在应对金融危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引导黄金行业健康发展,促进黄金资源有序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动黄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黄金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产业现状
  (一)取得的成就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黄金行业形成了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冶炼、加工和科研等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为黄金行业做大做强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基础。
  1.黄金产量稳步增长。2011年我国黄金总产量达到361吨,其中黄金矿山产金302吨,有色副产金59吨,总产量与2005年相比,年均增长8.3%,已连续五年居世界第一位。同时,我国也是黄金首饰品等产品加工第一大国,加工产量占全球的60%左右。
  2.我国黄金需求快速增长。近年来,黄金对抗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的功能日益显现,许多国家增持黄金储备,民间对持有实物黄金的兴趣持续增强,在国际金融体系和货币体系改革中加入黄金因素的呼声日渐高涨。2011年,我国黄金投资消费呈现强劲的增长势头,首饰、金条、金币、工业用金和其他用金达到了761吨,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第二位。未来几年,我国黄金供不应求的基本格局还将存在。
  3.地质勘查成果显著。国家以及企业加大了黄金地质勘探投资力度,连续8年实现新增查明资源储量大于生产消耗资源储量。截至2010年我国黄金查明资源储量达到6865吨,比2005年增长50%。
  4.产业结构不断优化。通过资源整合以及兼并重组,黄金开采企业数量从2003年的1211家减少到目前的700家左右,2011年,前10家企业黄金产量占全行业的51%,比2005年提高了20个百分点,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同时,在产品结构方面,用于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石化、汽车等领域的深加工产品已初具规模。
  5.技术和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生物氧化、原矿焙烧、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实现产业化,部分工艺及指标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资源金的回收率从30%提高到70%以上,勘查水平不断提高,找矿新方法得到广泛应用。大型铲运机、气体反循环钻机、电动液压采矿凿岩机等高效节能设备已得到应用。
  6.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成效。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大环保投入,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实施,黄金行业“三废”排放达标率、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率逐年提高,大型矿山含氰废水、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实现了循环利用。首批37家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中,黄金企业占6家。
  (二)存在的问题
  1.产业结构不合理。2011年,我国十大黄金企业合计产金184吨,与加拿大巴里克黄金公司年产黄金240吨相比,差距巨大。我国现有的700多个黄金矿山企业中,黄金产量在万两以下的企业约占70%,其合计黄金产量仅占总产量的15%。同时,产品结构单一,部分高精尖深加工产品依然需要进口。我国黄金精深加工的工艺技术、装备水平、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2.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由于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目前我国每生产1吨黄金平均消耗储量1.7吨,其中大型矿山平均在1.5吨左右,而小矿山则高达2吨以上,资源浪费严重。
  3.生态建设和环保任务繁重。由于我国小黄金企业所占比例较高,环保投入不足,废水污染、植被破坏、地质灾害、尾矿库崩溃等矿山环境问题时有发生。
  4.资源保障程度低。黄金产量增长速度与探明黄金资源储量增长幅度不匹配,可供开采的基础储量保障年限短。多年来我国黄金基础储量一直在1900吨左右,静态保障年限仅4年,与其他主要产金国相比差距较大,如南非为6000吨,静态保障年限12年;俄罗斯和澳大利亚均为5000吨左右,静态保障年限15年左右。
  5.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黄金矿山安全基础薄弱,老旧设备多,装备水平低,抵御事故风险能力较差;二是部分非法矿山关闭后死灰复燃,乱采滥挖;三是大型矿山周边的非法采矿多,有的甚至盗采矿山的保安矿柱和残矿,安全隐患大。
  二、面临形势
  “十二五”期间是黄金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由大到强的关键时期,我国黄金产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一些困难。
  (一)黄金金融属性进一步显现,战略地位得到巩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以及目前的欧债危机,使世界各国重新认识到黄金具有任何信用货币也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在不断蔓延,全球经济复苏受阻,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加,世界各国从国家经济战略角度争相增加黄金储备,以保障本国金融安全。2010年,各国央行已从连续20年的黄金净销售变为净购入。
  (二)黄金需求持续增长,产业发展空间巨大。随着黄金的避险功能和变现、保值增值特性增强,消费需求旺盛,预计2015年我国黄金消费量将突破1000吨,但预计黄金产量仅能达到450吨左右,供应缺口进一步扩大。
  (三)国内资源禀赋较差,黄金增产难度大。受国内黄金资源储量限制,以及我国黄金资源普遍存在的资源分散、品位低、处理难、成本高、深部资源及周边资源勘探程度低、企业规模小、产出成本高等问题的制约,国内产量大幅增长难度大。
  (四)受各种因素制约,企业兼并重组难度大。受利益驱动、地方保护等因素的影响,矿山资源整合、企业重组步履艰难,整顿关闭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的小型金矿进展缓慢。
  三、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国家金融安全保障和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加快转变黄金工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以资源勘查、兼并重组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快完善黄金行业产业政策,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强化监管措施,全面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进一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增强黄金工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工业,加快实现我国黄金工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优先。加大黄金地质资源勘查投入,采用先进勘查技术,深化东部和中部有潜力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加强西部地区资源勘查,集中力量,探明一批大型特大型矿床。
  2.坚持结构调整。着力调整和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规范矿权设置,加快推进黄金企业兼并重组,减少企业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高附加值黄金深加工产品。
  3.坚持绿色发展。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作为黄金工业发展的着力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矿山建设,实现黄金工业可持续发展。
  4.坚持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对黄金工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着力突破低品位难处理资源高效利用及高附加值深加工技术与深部金矿找矿方法技术,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5.坚持国际合作。坚持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保障,增加黄金供给,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
  6.坚持两化融合。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作为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数字矿山、技术进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提高生产智能化、工艺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黄金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明显进展,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2%以上,产业发展规模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1.资源勘查实现突破。“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强资源勘查,新增黄金资源储量4000—5000吨,扣除黄金开采消耗3000吨左右,到2015年全国保有黄金资源储量达到8000—9000吨,比“十一五”期间增长20%以上。
  2.黄金产量持续增长。“十二五”期间,国内黄金产量年平均增长率保持3~5%,到2015年,黄金产量达到420吨,力争实现450吨。“十二五”期间生产黄金1900-2100吨,比“十一五”期间增长30%以上。
  3.结构调整取得成效。通过加大兼并重组力度,企业数量从“十一五”末期的700多家减少到600家左右,形成1个50吨级、2个40吨级、1个30吨级、1个20吨级、2个10吨级的黄金企业集团公司。到2015年,十大黄金集团公司产量达到260吨,比2010年增加100吨,大中型黄金企业的黄金产量占全国的70%以上。
  4.科技创新取得进展。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低品位、难处理金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到“十二五”末,全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达到70%以上;高效节能设备得到广泛应用,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
  5.“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得到提高。尾矿综合利用率达到20%,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80%,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率达到100%,做到黄金生产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同步,实现黄金工业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金矿地质勘查
  以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先导,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加大黄金地质勘查投入,形成多渠道的投入机制,积极引导更多资金投向黄金资源勘查领域。根据勘查工作进展,在资源潜力较大,具备开展大规模勘查的地区适时优选一批整装勘查区,力争实现快速突破,大幅新增资源储量,形成一批新的资源基地。
  (二)促进资源节约与节能减排
  黄金生产企业要把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放在突出的位置。黄金矿产地下开采回采率达到80%以上、贫化率不超过15%,露天矿山回采率达到85%以上、贫化率不超过5%。鼓励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处理矿、尾矿等资源开发利用,促进黄金矿山及冶炼企业原料中各种有价元素的回收、尾矿综合利用、冶炼渣综合利用以及冶炼余热利用。易处理金矿及低品位、难处理金矿资源的选冶综合回收率分别不低于85%和70%,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地下矿山、露采矿山的采矿综合能耗分别低于7千克标准煤/吨矿和1.3千克标准煤/吨矿。黄金选矿综合能耗低于12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低于45千瓦时/吨。
  (三)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按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坚持统筹规划,在兼顾中央、地方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矿权优先向大型黄金骨干企业倾斜,鼓励现有矿田内多于2家以上的企业间实施兼并重组,减少黄金开采和冶炼企业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依靠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淘汰混汞提金工艺、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以及日处理能力50吨以下采选项目。鼓励企业积极研发和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落后黄金采矿、选矿、冶炼生产能力,实现节能减排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依靠技术进步,积极开展黄金高附加值产品开发。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的大型黄金生产基地,扩大规模,增加产量。
  (五)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加速“两化”融合,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作为黄金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鼓励企业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生产装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环境在线监测监控和无线传感网络化的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推动作用,实现采矿、选冶工艺控制精益化,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围绕黄金工业发展重点和难点,在矿产资源勘查、低品位难选冶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保治理、精深加工等领域,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培育企业的应用技术研发与创新能力,创新投入机制,强化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推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开展前沿共性技术攻关,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基础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提高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七)积极发展黄金服务业
  大力支持科技实力雄厚的黄金企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延伸扩展,鼓励黄金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工业设计、信息咨询、商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一步发展黄金市场,创新黄金投资交易品种,发展黄金的电子商务,完善黄金交易平台和手段。鼓励发展黄金工业检测认证、节能认证、科技成果推广等中介服务。
  (八)实施“走出去”战略
  黄金企业在立足国内资源勘探的同时,要强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以我国周边、非洲和拉美国家为重点,通过国际合作,开展重要成矿带成矿规律研究、资源潜力评价和境外勘查开发,形成一批境外黄金资源勘查开发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企业资质管理
  从事黄金采选冶的企业要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专业水平,新建黄金矿山及冶炼项目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必须有从事矿业及冶炼生产经营的经历,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技术人员须进行专门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并占公司管理人员的70%(含)以上。从事黄金开采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二)提高行业准入规模
  为提高黄金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黄金采、选、冶企业最小规模为:露采矿山现有200吨/日,新建300吨/日,地下矿山现有及新建100吨/日;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选矿厂现有200吨/日,新建300吨/日;原料自供能力不足50%的独立氰化企业现有100吨/日,新建200吨/日;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堆浸现有750吨/日,新建1500吨/日;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冶炼厂现有精矿处理能力100吨/日,新建200吨/日。
  (三)加强黄金开采批准书管理
  严格执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在《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基础上强化黄金矿产开采管理,新建矿山,一个矿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不同采矿权人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垂直重叠开采。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的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除临近闭坑的矿山外,最短有效期为3年。各省(区、市)黄金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现有已取得黄金矿产批准书企业的动态检查监督,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进行治理整顿,否则不再办理延续黄金开采批准书手续。
  (四)强化资源开发管理
  按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综合考虑黄金资源禀赋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科学划分开采规划区块。将黄金资源相对集中、资源禀赋及开发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划定为重点开采区,重点规划和统筹安排黄金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有序勘查开发、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大矿周边安全距离,保障正常的开发秩序。
  (五)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加强对黄金开采及冶炼企业开展环境保护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及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注(吊)销相关证照。行业管理要以推进设计开发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为目标,督促企业通过生态保护、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烟尘去毒、氰化废水无毒化、尾矿综合利用等,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行业发展的全过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山,实现黄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安全生产监督
  各级黄金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针对黄金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对矿山顶板、废石堆、尾矿库、炸药库、氰化钠库、井巷通风、采空区和重大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管理,抓好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七)健全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根据黄金工业加快结构调整、发展绿色产业的需要,建立、修订、完善技术和产品标准。进一步做好能耗、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标准的制订。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力度,实现国际国内标准接轨和双向转化。
  (八)加强行业协调管理
  各级黄金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黄金行业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的监督执行,及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黄金工业运行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加强行业信息统计和信息发布。积极发挥协会在信息交流、科技创新、标准化建设、诚信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及时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与企业诉求,组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19日

 

 重点采金省份层面黄金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黄金、建材、石材、水泥及散装水泥、电工电气及仪表、石油装备、煤炭机械、煤化工、焦化等9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第四批)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推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实现工业由大到强的转变,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部署,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10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40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13个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将40个特色产业中的黄金、建材、石材、水泥及散装水泥、电工电气及仪表、石油装备、煤炭机械、煤化工、焦化等9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第四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清面临的形势,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积极作为,科学务实,认真执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各地区要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
  《指导意见》还筛选确定了一批与之相配套的在建和拟建重点项目,由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印发,请一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山东省黄金工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2009-2011年)
(省经贸委、省黄金集团公司)
 

  黄金是人类较早发现和利用的稀有贵重金属,主要用于国际储备、珠宝装饰、投资、电子、通讯、宇航、化工、医疗等工业与科学技术应用领域,是一种同时具有货币属性、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的特殊商品,市场需求广泛。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黄金工业受到一定的冲击,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发展的机遇。为应对当前金融危机,调整我省黄金工业结构,实现黄金工业平稳发展,推进黄金工业全面振兴,特制定本意见。
  一、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一)现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省黄金行业已形成了地质探矿、科研设计、采矿、选矿、黄金精炼、黄金深加工、黄金矿山机械设备加工等较为完备的黄金工业生产体系,是国内最大的黄金生产基地。
  一是资源储量和经济效益可观。截至2008年底,我省统计范围内的黄金矿山,保有黄金地质储量814吨,同比增加17.42%,黄金矿山采选规模达到50571吨/日。2008年,全省矿产黄金总产量47.62吨,占全国矿产金产量的21%,连续30多年黄金产量保持全国第一;实现销售收入407.57亿元,同比增长48.74%;完成工业增加值64.72亿元,同比增长21.49%;实现利税37.47亿元,同比增长19.71%;利润34.33亿元,同比增长19.28%。
  二是产业链条较为完善。2008年,我省黄金行业黄金深加工量148.32吨,拥有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会员单位5家,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黄金精炼厂5家,黄金交割库2座,年实金交易量居全国首位。与黄金相关的矿用设备制造、化工等产业快速发展。产品涵盖地质探矿、采矿、选矿、冶炼等十六大类,100多个系列,400多个品种。白银、电解铜、铜箔、硫酸、化肥、砒霜等副产品及关联产品品种较多,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
  三是技术及装备实力较强。我省黄金采、选、冶及精炼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工艺水平较高,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和研发能力较强,具有坚实的发展基础。
  四是节能减排成效明显。近年来,黄金企业普遍重视节能减排,通过节能挖潜、技术改造,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三废排放,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着力改善保护地域环境。
  五是龙头企业实力不断壮大。山东黄金集团、招金集团、招远中矿金业、蓬莱金创集团、平邑归来庄金矿及牟平恒邦集团等企业在规模和效益上有着重要地位。其中,山东黄金集团采选规模达到19825吨/日,招金集团采选规模达到11268吨/日,中矿金业生产规模达到6800吨/日。山东黄金集团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五大黄金集团之一,初步形成了集矿业、房地产和旅游业于一体,产业互补、快速发展的态势。目前,我省黄金行业已有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上市,大企业对整个产业发展的拉动力明显增强。
  (二)面临的形势。近年来,在国际金价高企的刺激下,中国黄金行业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生产能力迅速扩张。2007年,我国黄金产量达到270.49吨,成为世界最大产金国,2008年黄金产量达到282吨。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黄金的保值、增值作用更加明显。几十年来我省黄金产业一直处于逐年上升的态势,具备做大做强的资源禀赋。同时,我省矿冶企业在技术和管理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多年来一直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备了一定的创新能力,国内黄金行业很多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及管理经验都是由我省黄金企业首创的。我省3家上市黄金公司具有稳定的融资能力和可靠的融资渠道。黄金作为战略性矿产资源,国家将日益加大控制开采力度。推进集约化,发展大型黄金企业,提高运营质量,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黄金工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矿山布局不尽合理,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由于行政区划和条块分割的历史原因,我省黄金矿山“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严重。对于一些大的矿田和成矿带未能统一规划和合理开采,致使矿山布局不够合理,造成一定的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生产成本高,效益低下。二是矿山规模小,经营成本高,竞争力和再发展能力弱。近几年,我省黄金工业集约化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企业规模小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矿山生产规模小,矿山材料采购成本高,单位矿石物能耗大,机械化水平低,制约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能够形成规模经济效益,管理和技术水平难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再发展能力严重不足。三是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矿区生态环保压力较大。虽然我省黄金行业的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走在国内同行业前列,但由于一些矿山规模小,在同一矿田内有多家矿山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时有发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黄金矿山企业的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环保治理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金矿资源勘探滞后,后备资源不足。由于一矿多开,限制了矿山的深部和外围探矿。由于资金不足,地质勘查单位的新区勘探保障能力不足。黄金资源后续勘探乏力,制约了我省黄金行业进一步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主线,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企业规模,大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加强质量管理,做精做强骨干企业,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加强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增强我省黄金行业的竞争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矿业发展、地质先行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地质探矿和储量升级步伐,把金矿地勘工作纳入黄金工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资源条件作为建设项目的基础和前提。
  2.坚持抓大扶强、扶优限劣的发展原则。重点发展大中型矿山与扶持小型高效矿山并举,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把资源前景好的矿山做大做强。同时加大黄金资源开发的行政管理力度,促进黄金工业有序发展。
  3.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强环境保护,依法有序开采,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4.坚持科技兴金原则。加大技术进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步伐,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5.名牌培育原则。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标准水平,夯实基础,培育一批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创建一批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提升行业整体质量水平、品牌价值和区域竞争力。
  (三)发展目标。到2011年,我省黄金工业的发展目标是:
  1.黄金经济总量继续膨胀,矿产金产量达到67吨,年均增长12%。
  2.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以金为主的多金属矿业保持健康稳定发展,黄金深加工能力达到200吨,年均增长12%;黄金深加工业实现销售收入300亿元。
  3.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力争使山东黄金集团、招金集团、蓬莱金创集团、中矿金业、恒邦冶炼、山东鲁鑫、招金励福、山东卢金匠等成为国内、国际知名黄金名牌,培育一批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具备可持续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矿业良性发展格局的大型黄金企业,力争把我省黄金行业整合培育成为国际性大型黄金集团,具备与国际黄金矿业巨头竞争的实力。
  4.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黄金地质储量达到1180吨以上,年均增长15%。实现新增资源量大于消耗量的良性循环。
  三、发展重点
  (一)培育五大重点企业。重点培植山东黄金集团、招金集团、蓬莱金创集团、中矿金业、恒邦冶炼等生产规模过万吨,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大型黄金采、选、冶综合企业,打造一批龙头企业,推动我省黄金工业快速发展。
  (二)推进四大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三山岛金矿采选工程建设、焦家金矿采选扩建、中矿金业采选配套改造、招金股份金翅岭金矿开拓系统改造等大项目的建设。
  (三)抓好“三个探矿”。加强地质勘探工作,重点抓好胶东探矿、战略探矿和商业探矿。“胶东探矿”,深挖现有的各探矿区的找矿潜力,创造性地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大胆突破勘查禁区,向超深、超难、海底探矿发展。“战略探矿”,以获取优质资源为目的,紧密围绕重点成矿区带,建立勘查基地。“商业探矿”,对探矿权成果实行市场化运作,为大企业集团资本运作和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四)拉长黄金产业链。发展黄金深加工业,拉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把我省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重点发展山金精炼、招金精炼、山东卢金匠、山东鲁鑫、招金励福、莱州信雅等黄金深加工企业,加强设计研发,发展高档黄金珠宝首饰、工艺品及高科技工业用金生产。发展黄金第三产业,积极放大黄金品牌效应,把黄金产品、交易、文化、旅游、会展结合起来,提高黄金三产对黄金经济的贡献率。
  (五)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重点扶持山东黄金集团、招金集团、平邑归来庄金矿等矿山的尾矿综合利用、恒邦冶炼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技术改造、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金精矿综合回收、中矿金业多元素综合利用及冶炼厂改造、山东国大尾矿渣综合利用等项目。支持利用低品位矿、难处理复杂矿、尾矿等资源,拓展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的应用范围,提高资源利用率;继续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加强系统性节能减排研究,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不断降低采矿、选矿电耗,确保“三废”达标排放,污水达标排放率为100%;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探矿增储工作,为黄金工业发展奠定基础。建立有效的地质工作激励机制,强化黄金企业的地质投入主体地位。加强地质部门与矿山地质工作的衔接,提高探矿效果。在增加地质储量的同时,注重节约资源,科学、合理、综合、高效地开发利用现有黄金资源。一是以资源经营为中心,坚持立足省内、放眼全国、突出重点、超前发展的工作方向,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中西部开发、到国外投资开发,促进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同外部资源优势的有效结合。二是强化地勘队伍建设,推动地勘事业外向发展,打造国内一流资源经营型勘探队伍,认真研究新类型金矿床的成矿规律。三是开展全面技术创新,不断丰富地质找矿理论,完成对胶东地区地质成矿规律和国内重要成矿区带的基础研究,扩充地质资源,满足规模扩张的需要。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加大现有企业格局调整力度,改变黄金矿山“小而散”的状况。结合各地区、各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资产整合,做大做强一批骨干企业。通过引进国内外资金、管理、技术、人才,加强内部管理,搞活提高一批成长型企业。通过破产、关闭,淘汰一批落后企业。研究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加快发展黄金产品深加工项目,延伸黄金产业链。发展黄金旅游和黄金文化,促进黄金消费品、投资品市场发展,打造黄金城市品牌。发展非金产业,建设一批产品有市场、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经济效益好的非金项目,提高黄金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
  (三)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推进产业技术升级。黄金矿山企业应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联系,联合攻关,促进成果转化,切实解决技术难题。在技改和新建项目中,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积极采用国际、国内先进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依托技术进步,促进黄金工业规模生产和效益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推广高砷、高硫、含碳难选冶矿石焙烧技术,提高回收率,降低污染。加快生物氧化技术的研究应用,争取有所突破。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进程,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推动产业技术升级。
  (四)加强质量管理,提升品牌竞争力。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夯实质量管理技术基础,将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和品牌管理纳入企业的研发、生产、经营、节能增效和售后服务各个环节。大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确立品牌发展目标,制定品牌培育、创建的激励政策和措施。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扩大技改投资。积极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大力支持企业技术进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着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大力支持节能减排、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着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落实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六)加强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采用国内外最新技术,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使吨矿能耗水平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实现对各种排放物的综合利用。把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安全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应用放在优先地位,重点突破采、选、冶等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打造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企业。抓好资源循环利用,努力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黄金工业格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抓好日常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排查安全隐患,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
  (七)建设生态矿山。按照科学、低耗和高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建设生态矿山。在设计、开采等过程全面推行“绿化”,使矿山生产不产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坚持“零污染、全覆盖”原则,改变矿山面貌,绿化矿山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和谐矿山、绿色矿山建设。
  (八)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管理。加强执法力度,严格审批制度,规范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金,坚决制止各种乱采滥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黄金资源的破坏和浪费,保证矿山安全。充分发挥黄金协会在政府与企业及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履行好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咨询指导、信息交流、约规自律的职责,承担起行业发展、合法权益维护等重大事项的服务工作,推动我省黄金工业快速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自2006年以来,全省各地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的基础上,认真进行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在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规模小、投入偏低;矿山企业过小,龙头企业偏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与山东矿业大省的地位还不适应,必须抓紧解决。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政策性强、矛盾多、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各项任务。 
  二、目标任务 
  在前段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做大做强资源型产业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为主线,以矿业权调整重置为着力点,推进矿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加快技术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培育“探采治一体化”矿业集团,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各类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切实提高我省矿业综合竞争力。 
  (一)优化勘查开发布局。按照山东省矿产资源规划,科学编制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进一步调整矿业开发布局,使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更加科学,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更趋合理。 
  (二)进一步提高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压减矿山数量,到2010年底,全省矿山数量在前期整合的基础上再压减10%左右;探矿权数量在2008年底基础上压减20%左右。推进整装勘查和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进一步提高矿山开发规模,发挥矿产资源的规模效益。 
  (三)提升科技水平。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全面推广饰面石材轮锯开采,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金属矿山胶结充填,煤矿矸石、膏体充填开采等新技术、新工艺,加强“数字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进一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调查研究影响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诸多因素,通过进一步的整合工作,提高矿山开采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大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的治理力度,减少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发的安全隐患。 
  (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矿山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进一步得到防控。 
  (六)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三、整合范围 
  (一)重点矿种。煤、金、铁、石膏、岩盐、石灰岩、饰面石材、建筑石材、地下卤水、地热、矿泉水等重要矿种。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二)重点区域。 
  重点矿区:苍峄铁矿区、山东金岭铁矿区、平度金矿区、蓬莱金矿区、玲珑金矿区、枣陶煤矿区、新汶煤矿区、汶上济宁煤矿区、平邑石膏矿区、淄博龙泉–西河石灰岩矿区。 
  整装勘查区:三山岛-仓上成矿带、龙口-莱州成矿带、招远-平度成矿带、牟平-乳山成矿带、沂沭断裂带中段成矿带和蓬莱-栖霞成矿区、胶莱盆地东北缘成矿区、胶南-五莲成矿带、文登荣成成矿区、平邑归来庄成矿区、苍山-枣庄成矿带、沂南成矿带、东平-汶上成矿带、昌邑-莱州成矿带和莱芜成矿区、沂源成矿区、淄博金岭成矿区。 
  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划定重点矿区、整装勘查区、露天集中开采区作为整合的重点区域。 
  (三)整合对象。 
  1.影响矿区统一规划开采的矿山、勘查项目。 
  2.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3.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4.选矿技术落后,能源消耗高,生产规模小,资源回收率低,污染严重的独立选矿厂。 
  5.采矿区深部及外围勘查开采主体不一致的,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 
  6.不在集中开采区、零星分布,矿山开采规模偏小、储量和服务年限明显不足的露天开采建材矿山。 
  7.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 
  8.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重点勘查区内最低勘查投入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3倍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非金属矿产登记5年以上,金属、能源矿产登记7年以上,未完成普查工作的。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方案,严格进行审查。各地在前期整合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按照本次整合的要求,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设置情况、上一轮整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前期已完成整合矿区、整合存在问题和应深化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深化整合范围、整合对象、目标任务,以及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的整合重点,编制矿产资源深化整合方案。 
  各地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整合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整合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设区市矿产资源深化整合方案于2010年2月底前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标准,择优选择整合主体。各地要根据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后的勘查开采主体标准,应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勘查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并具备与勘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承担勘查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并应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健全,资金、技术人员、设备与整合后开发规模相匹配,具有3年以上探采选经验,具有先进的采选能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三)积极探索,创新整合模式。本着“集中矿权、放开股权、主体平等、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探索多元投入,实施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要以资源为基础,以规划为依据,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业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合理确定整合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采取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实施整合,资源配置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建筑石材矿山向集中开采区聚集。支持省内大型矿山企业与国有地勘单位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打造“探采治一体化”矿业龙头企业。 
  (四)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快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不断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人资质条件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限期淘汰不具备矿产开发技术、资金、设备的矿山企业。积极推进矿业权有计划投放,实现矿业权合理投放和总量控制。大力推广卫星遥感监测和井下采掘自动监控等先进手段监督管理矿产勘查开发,实现科技治矿、科技管矿,建立现代科技管矿机制,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水平。2010年11月底前,各市要全面完成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2010年底前,省政府对各市整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11年3月底前,迎接国家对我省的检查验收。2011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级政府是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把资源整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商务、环保、国资、工商、安监、煤炭、煤监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7号)等文件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在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经费保障等方面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政策,扎实推进整合工作。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优化矿业权设置,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被整合矿业权周边、深部不宜新设矿业权的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整合主体。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企业,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业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纳入重点矿区、整装勘查区需要整合的矿业权,整合期间不得转让给整合主体以外的企业。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对于影响安全生产、破坏生态环境、“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以及布局不合理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规范程序,加快工作进度。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法及时为整合后的矿业企业换发相关证照。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及时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采矿许可证,须在2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对整合工作中确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 
  (四)加强督导,确保整合规范推进。各地要明确省、市、县级整合重点矿区,制定挂牌督办方案,分级对整合重点矿区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督导检查。 
  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矿业权投放数量可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市,暂停该市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办理,暂停用地审批和其他工业项目立项审批。 
  要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矿业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在资源整合中倒卖矿业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业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对整合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正面典型,推广典型经验,通报、披露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区和弄虚作假行为,推动整合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19号)
 

各市安监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省管非煤矿山企业:
  为落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矿山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等有关规定,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矿山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 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矿井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山的领导,是指从事矿山建设企业或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三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四条 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与升井的时间,带班领导主要职责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编制领导下井带班月度计划,明确月度内每个工作班次下井带班矿山企业领导名单,并将每月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情况在矿区内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条 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矿山企业领导应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矿山企业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 建立领导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矿山企业领导应当将本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 矿山企业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等)应当加强对所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矿开采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2〕20号)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根据《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9号)文件精神,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金矿开采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没有金矿开采企业的市可选取一到两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参照《指导意见》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情况,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发生了枣庄市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和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7.10”重大透水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非法违规组织生产,内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有关地方和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源头管理和监督检查不严格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水平;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坚持依法依规开采生产,加强安全监管和许可管理,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全面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强地下矿山企业内部管理 
  (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发证。 
  (二)强化生产系统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矿山生产系统和技术管理体系,具有符合现场实际的开拓、开采技术资料,有效指导现场作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执行矿山“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规定。对撤人距离长、时间长的矿井,研究采取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等措施。 
  (三)加强施工队伍管理。省内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加强施工队伍核准,严禁非法假冒队伍混入。要把施工队伍纳入矿山内部管理范畴,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检查、统一奖惩,严禁转包。 
  (四)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确保机电设备产品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矿山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机电设备要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机电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要建立隐患自查、自纠制度,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矿山各个环节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 
  (一)提高办矿标准。从现在开始,省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煤矿必须达到45万吨/年以上,铁矿必须达到30万吨/年,金矿必须达到6万吨/年,必须通过省联席会议联审报省政府审批。暂停审批新建石膏矿山。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核发。 
  (二)加大地下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11年6月,以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煤矿达不到30万吨/年、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金矿达不到4万吨/年、石膏矿达不到30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的,到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由各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结合各矿山实际制定关闭规划,分年度分批组织实施。从现在起,对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发挥大矿优势,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小矿山,对已关闭的小矿防止死灰复燃。各设区的市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按时关闭、平稳关闭。露天开采矿山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开采规模,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 
  (三)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严防以建代采。基建矿山要严格“三同时”审批手续,对基建周期要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设计建设施工,按时竣工投产,不得随意延长建设期限,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一律予以关闭。基建矿山转入正式生产前,矿井供电、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加强部门联动,对新建矿山无批准手续,到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部门要停止供电和供应爆炸物品。 
  (四)加快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煤矿在2011年底前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升级完善,同时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煤矿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到2013年6月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达不到要求的,收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关闭。 
  (五)建立资质互告制度。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建立资质证照审批通告制度,本部门资质、证照手续办理后,相互告知,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权转让后,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要及时收回原发证照并通知相关部门,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重新申办。 
  四、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 
  (一)加强属地管理。所有地下开采矿山按属地监管原则,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将每一个矿山落实到责任部门,并向地下开采矿山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不得下放委托乡镇监管。 
  (二)加强矿山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作用,相对集中行业管理职能,落实责任,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力度,帮助企业提升生产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矿用机电设备的市场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对全省矿用机电市场,特别是矿用机电设备旧货市场进行整顿规范,加大对“三无”设备和不合格生产资料整顿打击力度,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生产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矿井检查规定,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发现问题,提出措施,认真整改。 
  (二)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各级政府要强化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职能,加强力量,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担负起在安全生产中的综合协调、指导职责。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水平,建立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执法队伍,从手段、装备上予以保证,确保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54号文件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7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54号文件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54号文件

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持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省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分别下降8.78%和14.86%。但是,全省矿山数量仍然偏多、规模仍然偏小,从总体上看,多数小型矿山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不高,较大和重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学习借鉴煤矿整顿工作经验,为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降低事故总量,决定于2012-2015年组织开展矿山整顿攻坚战,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矿山整顿重点
  (一)对下列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下列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饰面石材矿山未采用轮锯开采工艺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2013年6月底前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2013年年底前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矿山在2013年年底前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地下矿山在2013年年底前未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且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
  11.基建矿山建设期限已满,仍未完成建设任务,未提出延期建设申请以及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未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
  1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下列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到2015年年底前,地下开采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金矿达不到4万吨/年、石膏矿达不到30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露天开采和其他地下开采矿山不符合各级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地下矿山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以及没有与选矿能力相配套的尾矿库或者行之有效的尾矿综合利用措施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矿山整顿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四)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六)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2年12月到2013年2月)。各地要迅速将本方案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层层细化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全面部署开展整顿工作。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3年3月到2015年10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照整顿和关闭的重点和标准,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开展整顿。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在集中整顿阶段,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检查,省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开展矿山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11月到2015年12月)。各市政府要在集中检查整顿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县(市、区)矿山整顿工作检查验收。同时,认真总结矿山整顿工作情况,于2015年11月底前,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矿山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总验收并对矿山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方案。各地要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整顿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到县(市、区)。各市整顿工作方案要于2013年1月底之前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工作顺利实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工作。
  (三)大力推进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管理。各地在推进矿山整顿工作中,要加大对不具备最低开采规模小矿山的关闭工作力度,对确有资源但达不到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规定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要发挥大矿优势,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尽快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
  (四)狠抓整顿工作效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注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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