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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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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中国唯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团法人。

  • 公司名称
    上海黄金交易所
  • 外文名称
    Shanghai gold exchange
  • 总部地点
    中国上海
  • 成立时间
    2002年10月30日
  • 经营范围
    黄金,白银,铂金

机构背景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履行《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职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正式开业
上海黄金交易所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现有会员162家,分散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全球最大黄金现货交易所截至2011年底该所总交易额为4.44万亿元人民币。
标准黄金、铂金交易通过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非标准品种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实行自主报价、协商成交。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所主要实行标准化撮合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晚上19:50-2:30。交易所的商品有黄金、白银和铂金.黄金有Au99.95、Au99.99、Au50g、Au100g四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u(T+5)与Au(T+D)两个延期交易品种及Au(T+N1)、Au(T+N2)两个中远期交易品种;白银有Ag99.9、Ag99.99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g(T+D) 现货保证金交易品种;铂金有Pt99.95现货实盘交易品种;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和华夏银行等作为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的交割原则,在全国37个城市设立55家指定仓库,金锭和金条由交易所统一调运配送。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建立,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一起构筑成我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未来,交易所将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一如既往,与时俱进,为我国黄金市场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1]

基本职能

上海黄金交易所其基本职能是:
(一)提供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黄金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组织、监督黄金、白银、贵金属交易、结算、交割和配送;
(四)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五)生成合理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六)监管会员黄金业务正常进行和交易合约按时履约,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八)沟通国际国内黄金市场、加强与国际黄金行业的交流;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组织形式

黄金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现有会员108家,其中商业银行13家、产金单位24家、用金单位61家、冶炼单位8家、造币单位2家,会员分散在全国26个省;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会员中金融类14家、综合类77家、单项类17家;据初步统计,会员单位中年产金量约占全国的75%;用金量占全国的80%;冶炼能力占全国的90%。

上海黄金交易所

基本业务

开户

一、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要求及流程:
1、 开户要求:凡属国内热衷或需求黄金、铂金和白银实物与投资投机的机构及人员均可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开户要求由会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 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上海黄金交易所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4)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企业需提供,不是均不需提供)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指令委托人身份证
以上证书的复印件各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 正确填写《客户须知》、《黄金现货委托代理交易协议书》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4、 由会员报上海黄金交易所审批备案。
5、 把开户保证金壹万元打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帐户。
6、 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生成客户交易代码,开户完成。

上海黄金交易所
二、开户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的划入:
为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客户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资金的划转有着严格控制。
1、资金存入或帐面划转的方式打入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行的代理专管帐户。即:
开户行: 帐 号:
2、客户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划入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部划入金额的详细情况并将银行回单传真给公司财务部。
3、公司财务部在收到资金并核准无误后,在开盘时间20分钟内确保资金及时划转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部帐户,并通知客户入金完成。
4、客户即可通过网上客户交易系统自助查询入金情况。

交易方式

交易所开业初期进行现货黄金交易,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品种

交易所实行标准化交易,交易黄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黄金交易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保留两位小数),金锭的最小交易单位为千克。金锭的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交易的商品有黄金、白银和铂金。

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盘09:00-11:30 午盘13:30-15:30 晚盘20:00-02:30 ,晚盘19:50竞价,周一晚交易计入次日,依次类推周四晚计入周五交易,节假日休市。[3]

资金清算

交易所指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16家银行作为清算银行,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仓储交割

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在全国34个城市设立41家指定交割仓库,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黄金调配由交易所统一调运,交易所负责配送,保证交易后3天内拿到黄金。

质量检验

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承担金锭、金条质量标准、合格冶炼厂及品级资格认证、对产品质量纠纷进行仲裁检测等工作,交易所交易的金锭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的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质量标准的黄金,合格冶炼厂对其产品质量终身负责。

交易费用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2012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手续费标准:黄金品种: Au(T+D)手续费率从0.03%调降至0.025%;黄金现货品种手续费率从0.045%调降至0.04%。 白银品种:手续费率从0.03%调降至0.025%。铂金品种:手续费率从0.05%调降至0.045%。其他品种(合约)手续费率不变

税收原则

经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通过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黄金执行免征增值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银行作用

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原则在供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进行调剂,参与市场交易、提供黄金抵押、租赁、代理和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等金融服务,从而进一步活跃交易、促进流通。

系统服务

上海黄金交易所将积极维护和保障会员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以会员为本,为会员的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

系统平台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系统网络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该系统采用上海、北京双中心备份的体系结构和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国家公共数据分组交换网与金融卫星专用网互为备份,共同分流,形成全国范围的实时交易系统。系统设计合理、技术先进、功能齐全,运行安全可靠、快捷,该系统可以满足未来的会员黄金交易需要。

质量保证

交易所委托权威质检机构对入库黄金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制定一整套质量管理办法,保证交易黄金的品质含量。3.资金安全:通过指定清算银行的全国网点进行资金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管理会员保证资金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方便、快捷。4.信息共享:可实时接收和查询黄金交易所的行情,国内外黄金等贵金属的交易行情、评论和相关报道。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建立,使中国的黄金市场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一起构筑成我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

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
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组织结构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
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
(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设计交易合同;
(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项解散的,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证书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拥有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黄金经营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在交易所内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服务;
(五)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交易所的监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六)按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会员应选派若干名交易员,交易员须经过交易所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入市参与交易。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会员交易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的数量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批准的其它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不同的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金融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50万元,年会费4万元;自营会员,资格费30万元,年会费3万元。
第二十五条会员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会员资格,转让方必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受让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章的会员,可提请理事会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理事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
会员因故被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会员转让交易席位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交易业务,清偿债务。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协会名称:香港国际黄金协会|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852)23451167|邮箱:office@hkiga.com|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88号英皇集团中心1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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